2007年12月26日 自由時報報導
電視、網購洩個資 可求償2~10萬
法部、經部決納個資法規範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法務部、經濟部等機關日前會商決定,將以指定方式將購物頻道、網路購物業者納入「個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適用範圍後,近日將召集跨部會會議,研擬管理辦法,最快明年一月中旬可公佈後施行,屆時只要有消費民眾被洩漏個資,就可依個資法規定,提出每件二至十萬元的民事賠償。
資本額數百萬元業者才列管
不過,並非所有網路業者、購物頻道都會被指定適用個資法,法務部指出,近日將邀集國家傳播委員會、經濟部等機關開會研究適用業者範圍,如須具備公司規模大、公司登記資本額達數百萬元以上、交易頻繁等條件的業者才會納入適用個資法;至於一些個人網站業者,因營業額小,並不會納入。
法務部表示,由於立法院本會期未完成個資法三讀立法,因此,有鑑於購物台等購物頻道、網路書局等網路購物消費民眾被詐騙事件一再發生,為促使業者落實保護客戶個資,相關部會決議,由經濟部以指定方式,將購物頻道、網路購物兩項業者,都納入個資法適用對象。
官員指出,指定適用個資法有許多前例,如九十四年一月,經濟部亦指定百貨公司、大賣場、不動產房屋仲介、人力業者,適用個資法。
一旦施行後,民眾如何自保、求償?法務部指出,若有民眾訂購某購物頻道商品,馬上接獲詐騙集團電話,對訂購物品、個資一清二楚,民眾應準備錄音機錄下來,做為舉證之用,加上通聯的佐證,即可依個資法第二十八條向購物頻道業者求償,每件二至十萬元。
此外,受害民眾也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、一百九十五條、消保法等規定,向業者要求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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